1997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做出具体规范。提出在我国境内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七个实际要求:
一、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幼儿园办园章程是关于办园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二、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保育、医务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保育、医务人员的数量还应和拟设立的幼儿园规模、任务相适应。
三、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生活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 幼儿园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中,应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幼儿园的辐射半径、接纳对象、园所规模、班级人数等有关事项,确定幼儿园选择基地的条件和总平面设计要求。
五、 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六、 必须按国家标准配备玩教具。
1、幼儿园应配备时候幼儿园身高等特点的桌椅、玩具架及教具、盥洗及卫生洁具、幼儿用床等。
2、幼儿用应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乐器、图书和运动器械等。
七、 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济基础。
了解上述办园要求仅仅是开端,要想真正成功的开展各方面筹建及后续运营管理工作,还需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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