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类
1、 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 厨师操作,严禁直接用勺子尝味
5、 加工后的熟食品放在经过消毒的熟食容器内,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严禁用配菜盆盛放熟食。
6、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7、 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